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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七轮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2020年06月28日 18:08

各分工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开展疗休养活动的通知》(浙总工办发 [2020] 3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浙江省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浙教工 [2020] 10号)、《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工 [2018] 1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2011日至20211215日开展第七轮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疗休养对象

在编在岗,且进校满一年的教职工。

  1. 疗休养内容

疗休养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应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相结合的理念,一地多点地开展身心疗养、健康检查、心理训练、参观学习、互动交流、乡村体验等活动。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的疗休养活动,可结合支援(帮扶、合作)工作开展。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同一个省域内进行,禁止跨越多省的疲劳拉练式旅游。

因疫情防控和助推内需的需要,2020年度教职工疗休养须在省内进行,并可结合春秋游等活动分批分段开展;省外疗休养的开放时间要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确定。

  1. 疗休养经费标准

1. 第七轮教职工疗休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两年一轮;每位教职工可按照两年一次性报销2000元或每年报销1000元的方式进行。

2. 每批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每人每天按照不高于400元的费用限额标准补助,主要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院规定补助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3. 2020年若结合春秋游开展疗休养活动(须各分工会统一组织),经费可增加200元(春秋游经费),可152200元,也可231200元。春秋游费用须按规定单独开具发票在分工会经费中报销。

四、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1. 院工会按各分工会实际符合疗休养条件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两年一轮),专款专用。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审查。

2. 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院工会负责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各分工会具体负责本分工会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合理安排并提前将具体线路、参与人数(须3人以上成团)、活动内容等疗休养计划(见附件3)报院工会审核备案。

3. 各分工会疗休养活动的开展须通过确定的教师疗休养基地或服务单位(旅行社)进行(详见附件12),其按规定开具的票据合法有效。经由所在分工会主席签字审核后统一报销。

4. 各分工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要确保每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都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可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附件:1. 省教师疗休养基地和服务单位目录

     2. 疗休养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3. 教职工疗休养计划表

     4. 疗休养报销汇总表

 

 

 

                                                东方学院工会

                                              2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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